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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曾德财、刘惠玲、孟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曾德财,刘惠玲,孟周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负责人:刘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易平,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职工。被告:曾德财,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刘惠玲,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告:孟周全,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石门县支行”)与被告曾德财、刘惠玲、孟周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石门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易平、被告曾德财、孟周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石门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曾德财、刘惠玲立即偿还原告农行石门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偿清之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曾德财的贷款账户记载为准);被告孟周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8日,借款人曾德财采取单人担保向原告借款自助循环贷款5万元用于农业生产,额度有效期3年,单笔自助最长期限一年,约定年利率在基础利率上上浮50%,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并于2013年6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刘惠玲、孟周全对该合同债务负连带责任。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6年5月2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借款人曾德财下欠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曾德财、孟周全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请求分期还款。被告刘惠玲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曾德财与刘惠玲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8日,借款人曾德财、贷款人农行石门县支行、保证人孟周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5万元。借款用途为农业生产。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额度有效期),借款人可在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人以本合同约定的账户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各方同意交易以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和电子数据为准。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5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另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可循环自助贷款的交易记录进行完整记载,并按贷款时确定的标准计收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记载于借款人贷款账户项下。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德财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2014年6月20日两次向农行石门县支行循环贷款,均在各次借款期届满前偿清。2015年5月21日,曾德财第三次向农行石门县支行循环贷款5万元,确定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14%,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0.71%。第三次贷款到期后,曾德财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案涉《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且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农行石门县支行已经履行了向曾德财发放贷款的义务,曾德财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曾德财未依约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合同约定各方同意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交易以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和电子数据为准,且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可循环自助贷款的交易记录进行完整记载,并按贷款时确定的标准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记载于借款人贷款账户项下。故农行石门县支行请求对曾德财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曾德财贷款账户记载为准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贷款发生时曾德财与刘惠玲系夫妻关系,二人应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孟周全为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且与债权人农行石门县支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曾德财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农行石门县支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曾德财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孟周全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6年5月20日起两年,保证期间未超过;合同约定最高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度为5万元。故保证人孟周全应在5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孟周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曾德财、刘惠玲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德财、刘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金额以借款本息偿清之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曾德财的贷款账户记载为准);二、被告孟周全对上述债务在5万元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周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曾德财、刘惠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被告曾德财、刘惠玲、孟周全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同意垫付后由被告曾德财、刘惠玲、孟周全直接向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寒友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