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俊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3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俊囡,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9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俊囡至青岛市李沧区沐青汤泉三楼休息厅,趁陈嘉伟休息不备之际,窃取其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37元)。后王俊囡将窃得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赃款挥霍。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缴获。王俊囡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俊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俊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