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1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刘生海、薛德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薛德菊,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秀杰,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刘生海与薛德菊、张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薛德菊、张秀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概括如下:被执行人薛德菊、张秀杰总计应支付刘生海本金及利息284576元(含诉讼费),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申请人刘生海10万元(已实际过付),另外由法院支付已扣划的44576元(已扣除执行费用4280元),剩余款项14万元由被执行人薛德菊、张秀杰在2018年9月24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刘生海可依照本协议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并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209536元及利息68921元,已执行144576元,未执行1338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