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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义县建设路*号。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