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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易思源与易洁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思源,易洁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51号之一申请人:易思源(曾用名易周源),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易洁梅,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易思源与被申请人易洁梅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易洁梅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湾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易思源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易洁梅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湾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易思源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湘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佳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