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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有珠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珠,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81号原告:袁有珠,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分宜县人,农民工,住新余市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虬,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有珠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袁有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有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有珠承担,退回原告袁有珠受理费5元。审 判 长  杨邑利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