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有珠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珠,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81号原告:袁有珠,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分宜县人,农民工,住新余市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虬,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有珠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袁有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有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有珠承担,退回原告袁有珠受理费5元。审 判 长 杨邑利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