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见设与杨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见设,杨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231号原告:王见设,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飞,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杨成民,男,43岁,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王见设与被告杨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到8月从原告处借款152000元,经过如下:第一次2014年5月1日给被告60000元,第二次给被告无卡转账39200元,第三次2014年8月26日又给被告转账50000元,第四次2014年8月28日给被告转账2800元,共计152000元。被告承诺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息。2014年11月28日给原告写了一张170000元的欠条,其中152000元是本金,18000元是2014年11月28日前的利息,共计17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杨成民,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按原告诉状上书写的地址,亦查询不到户籍相关信息,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见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元退还原告王见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