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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199号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方寸镇龙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1号楼5层5-114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玲,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燕,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050元,减半收取计956025元,由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郭燕枝审判员  徐 冰审判员  柳适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