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娜、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娜,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娜,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中航巽寮湾花园。法定代表人:石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娜与被上诉人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查明,上诉人黄娜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经本院电话再次通知上诉人黄娜本人,黄娜明确表示没有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娜尽管提出书面上诉,但其一直未履行缴纳上诉费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黄娜的上诉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寇 倩审 判 员 黄宇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铎书 记 员 彭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