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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双印与张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印,张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89号申请人王双印,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执行人张永永,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双印与被执行人张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永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580120096****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张永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580120639****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张永永在中国招商银行621483029824****账户中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张永永在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056958****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