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文萍、孙玉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萍,孙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萍,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玉科,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高青县。高文萍与孙玉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玉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文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