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第53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哲凤、蒋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凤,蒋荣伟,郑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第53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哲凤,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蒋荣伟,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丽琴,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哲凤与被执行人蒋荣伟、郑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1月14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浙1082执53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68-7号号房屋一间,2016年12月12日,本院委托台州市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0万元;2017年3月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评估价以160万元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且无人报名竟拍。2017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荣伟、郑丽琴共同所有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68-7号室房屋一间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2017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评估价160万元降价10%即以145万元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竟买人鲍亨杰以最高价205万元竟得,并已支付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荣伟、郑丽琴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68-7号房屋一间及以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注销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张哲凤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168-7号房屋一间及其土地使用权,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格拍卖归买受人鲍亨杰(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鲍亨杰时转移。三、买受人鲍亨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