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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章华与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章华,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805号原告:冯章华,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肖亚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冯章华与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115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至7月份,被告公司承包棠棣邮政银行改造工程,欠原告砂石料、运费尾款11540元,被告公司承诺工程完毕、验收即付清尾款,原告数次讨要未果,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但一直拖延未付,原告特诉讼至人民法院,望予以依法裁判。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约定由原告冯章华为其提供砂石料,2017年3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本公司欠到冯章华送棠棣邮政银行改造工程沙石料尾款共计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并加盖该公司印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对买卖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冯章华给付欠款1154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被告湖北诚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直接给付原告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