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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显珍与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珍,李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103号原告陈显珍,女,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李安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本院受理原告陈显珍被告李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显珍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