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自春与金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春,金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春,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金海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有本与被执行人金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立山书 记 员 李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