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根生与贺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根生,贺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85号原告侯根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贺大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根生与被告贺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根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根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根生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