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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根生与贺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根生,贺大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85号原告侯根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贺大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根生与被告贺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根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根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根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根生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