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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庄原、孙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原,孙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庄原,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婷婷的银行存款8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