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庄原、孙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原,孙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庄原,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婷婷的银行存款8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