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孙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赵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敬,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敬所有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