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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宏堂与王建东、秦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堂,王建东,秦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1民初1051号原告:陈宏堂,男,生于1950年5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军鹏,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建东,男,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秦小侠,女,生于1973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陈宏堂与被告王建东、秦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东、秦小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整,并自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2、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日,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人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每一季度清息一次。二被告借款后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利息清付至2017年2月3日,自2017年2月4日起二被告再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清付过借款利息。现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5月3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共同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王建东、秦小侠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被告王建东、秦小侠未当庭答辩。但在本院庭前2017年5月12日与被告王建东的谈话笔录及被告王建东、秦小侠于2017年5月19日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中,其承认如下事实:1、其夫妻二人从原告陈宏堂手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属实;2、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2分属实,借款利息已清付到2017年2月3日;3、借款后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现还下欠原告17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在以上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二被告还称,原告陈宏堂未给其夫妻二人归还本金及余息的宽限,就直接把其二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王建东、秦小侠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陈宏堂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共同向原告陈宏堂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宏堂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贰拾万正)王建东秦小侠2015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将借款利息清付至2017年2月3日。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本院与被告王建东的谈话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下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口头为月息2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在书面意见中辩称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东、秦小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宏堂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整,并按年利率24%承担该借款自2017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王建东、秦小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