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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展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展拓商贸有限公司,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方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刁兴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展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1号钢贸交易楼B1033。法定代表人:张松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猛,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1607000元,案件受理费2196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送达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