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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才辉与刘延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才辉,刘延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19号申请人:梁才辉,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刘延鹏,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梁才辉与被申请人刘延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延鹏驾驶的鲁NMK79X号小型轿车。并用张心全的鲁NF9S0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才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延鹏驾驶的鲁NMK79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将申请人梁才辉提供的担保财产(车主为张心全)鲁NF9S0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