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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梁林与黄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黄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081号原告:梁林,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黄晓光,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林与被告黄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