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智浩、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智浩,张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08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韩智浩,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张娜,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智浩、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