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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声宝与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声宝,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浦声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浦声宝与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