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声宝与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声宝,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浦声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浦声宝与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