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047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号北塔楼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徐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宁,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东华,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金州区。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起诉状中起诉期间段的悦泰山里(三期)3#-2-2-2号房屋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