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建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建锋,廖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付建锋,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廖丽华,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建锋、廖丽华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