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顾洪均与顾风兰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洪均,顾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52号申请人顾洪均,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顾风兰,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生,住西宁市。申请人顾洪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风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顾风兰给付申请人顾洪均房屋补偿款170000元,货款15620,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185895元。因被执行人顾风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顾洪均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顾风兰承担执行费26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还款2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安文良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