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266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港区林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高港区林冬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6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港区林冬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泰胡路。经营者:侯冬林,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林冬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