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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桂莲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桂莲,曲靖市麒麟区荣誉,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曲靖市滇东商城*楼A120。组织机构代码:55270375-9。法定代表人:胡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飞,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桂莲,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麒麟区人,小学文化,住麒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安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荣誉手机超市。地址:曲靖市南宁西路曲靖手机超市。被申请人(一审经营者、二审经营者):潘国荣,男,汉族,1976年9月1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海口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65幢2-8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地址:曲靖市南宁西路滇东商城*楼。再审申请人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兴物业公司)与邓桂莲、曲靖市麒麟区荣誉手机超市(以下简称手机超市)、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莹兴物业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莹兴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09)麒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是邓桂莲与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B121商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案件性质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体是邓桂莲与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本案是莹兴物业公司是邓桂莲之间就B121商铺发生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性质是侵权纠纷,案件主体是莹兴物业与邓桂莲,两个案件不同性质不同、案件事实不同、案件主体不同、适用法律和法理不同,而一审法院直接依据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09)麒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结果对本租金损失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于法无据。2.一审法院在另案范富娥诉莹兴物业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判决莹兴物业公司按与承租人所缴纳的实际租金赔偿范富娥的租金损失,而在本案中却以(2009)麒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判决莹兴物业公司赔偿邓桂莲的租金损失,同一案件性质、同一案件诉请、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法院作出两种不同判决,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法理。3.2009年12月26日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自2010年1月1日起由业主委员会接管滇商城。2010年3月21日业主委员会与莹兴物业公司签订了《滇东商城物业服务合同》,由莹兴物业公司以滇东商城进行整体的经营管理、招租、收取租金并向滇东商城全体业主支付租金。对邓桂莲的B121商铺,邓桂莲与莹兴物业公司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也没有授权委托经营管理手续,对邓桂莲赔偿损失的诉请,应当按莹兴物业公司因侵权所取得的租金进行赔偿。该商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期间,多次招商未成功,2010年8月14日才招商成功,应当按该2010年8月14日该商铺租赁时间取得的租金赔偿邓桂莲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的租金损失。本案在审查期间,莹兴物业公司向本院补充称,1.一审判决无视涉案商铺享有“区分所有权”的基本事实。本案涉案商铺仅是商城内400多个商铺之一,只是在图纸上进行了划分,而未划分独立物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七至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7号”《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二条、“法释[2009]7号”《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邓桂莲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选举产生的,莹兴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按约定将包括邓桂莲的商铺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邓桂莲至今四年多时间未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与莹兴物业公司签订的《滇东商城服务合同》和第三人签订的《滇东商城商铺租赁合同》,应接受《滇东商城服务合同》和《滇东商城商铺租赁合同》的约束。3.(2004)曲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009)麒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计算邓桂莲的租金损失的依据,邓桂莲在四年多时间内未依法撤销莹兴物业公司与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滇东商城服务合同》及与邵胜超、陈玉明、胡宪威签订的《滇东商城商铺租赁合同》,故,邓桂莲应受二合同的约束。4.一审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邓桂莲仅2009年1月至2014年4月1日就可获取438177.60元,不但收回成本,而且还赚取了103355.60元,其他业主至今投资成本还未收回一半,显著有失公允。判决结果根本无法执行,本案应根据莹兴物业公司实际取得的租金进行判决才是公正合理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莹兴物业公司未取得邓桂莲的同意擅自出租邓桂莲位于曲靖市××商业城××楼××号商铺系事实,莹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关于莹兴物业公司主张的租金支付标准、其出租行为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邓桂莲应接受合同约束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阐明了判决的理由与依据,经审查,并无不当。莹兴物业公司无新的事实和依据,坚持诉讼主张,本院不再赘述,莹兴物业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莹兴物业公司主张邓桂莲的诉讼主张侵害其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案与另案相同但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公平及邓桂莲租金已收回成本对其他租户不公平的问题,因其主张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无关联,本院不予审查,莹兴物业公司据此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会全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宗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玲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