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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周某,郑州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193号原告董某。被告杨某。被告周某。被告郑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本院受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周某、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