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德贵与蔡家鹏、陈肖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贵,蔡家鹏,陈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贵。被执行人蔡家鹏。被执行人陈肖容(系蔡家鹏妻子)。申请执行人刘德贵与被执行人蔡家鹏、陈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2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被告蔡家鹏、陈肖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德贵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蔡家鹏、陈肖容负担。被执行人蔡家鹏、陈肖容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贵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家鹏、陈肖容已先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刘德贵1400**元。因被执行人蔡家鹏、陈肖容经查,被执行人陈肖容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有银行账户(账号:81×××50),为防止被执行人蔡家鹏、陈肖容转移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肖容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81×××50)存款在4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胡克文审判员 程贤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