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艳学与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学,张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民初4086号原告:高艳学,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树森,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艳学与被告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艳学、被告张树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艳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张树森向原告高艳学借款30000元,约定2017年1月20日前还款。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7年5月26日前还款。被告在借两笔借款当日分别为被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多次催要两笔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张树森承认原告高艳学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高艳学要求被告张树森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森偿还原告高艳学借款4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张树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繁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