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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春和、李春保等与宗宜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宗宜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909号原告:李春和,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住天长市。原告:李春保,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住天长市。原告:李春英,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天长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宜坤,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金源综合楼。主要负责人:陈伟,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男,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与被告宗宜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由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负担(李春和、李春保、李春英预交3779元,本院退还2536元)。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