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执行唐玉仙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恒山达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周文辉,周福祥,唐玉仙,杨小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责人朱少彦。被执行人昆明恒山达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辉。被执行人周文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福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玉仙,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路,男,苗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春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