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海棠、苏雅乐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棠,苏雅乐图,图雅,包日乐岱,折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16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址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系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慧东,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棠,公民身份号码×××,女,蒙族,新华书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雅乐图,公民公民身份号码×××,男,蒙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图雅,公民身份号码×××,女,蒙族,五一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日乐岱,公民身份号码×××,男,蒙族,联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折拥军,公民身份号码×××,男,蒙族,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图雅、苏雅乐图、包日乐岱、折拥军、海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特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