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孔某、黄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4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召勇审 判 员 石 鑫审 判 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瑞云书 记 员 刁元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