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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冲与陈晓东、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陈晓东,李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357号原告:张冲,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陈晓东,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李玉龙,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张冲与被告陈晓东、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冲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冲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6元,减半收取5218元,由原告张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尹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