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家鹏李跃钢与王伟钟华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钢,罗家鹏,王伟,钟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71号申请人:李跃钢,男性,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罗家鹏,女性,汉族,1955年08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王伟,男性,汉族,1983年1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钟华美,女性,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李跃钢、罗家鹏因与王伟、钟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伟、钟华美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罗家鹏以其与王伟共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跃钢、罗家鹏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伟、钟华美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罗家鹏与王伟共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67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