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516号自诉人白某,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白某1,女,汉族,1960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高新区。自诉人白某以被告人白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某以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白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