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928号原告王景文,男,汉族,1943年2月24日生,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关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负责人王太和,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阎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文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景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高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