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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尊派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尊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林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白渡村。法定代表人:林兴龙。被执行人:苏州尊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顺贤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珍。本院在执行苏州大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尊派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星帝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厂房,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对该厂房进行了评故、拍卖,本案参与了分配,分得人民币196692元。除此外未再查得各被执行人其他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参与分配了被执行人的处置房产,分得了部分款项外,未再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建良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