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465吴松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465号被执行人吴松来(英文名GOHSOONLAI),又名吴洵赉,新加坡籍,男,1978年6月16日生,护照号码E1853813H,初中文化,新加坡全球商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WorldwideCommodityTradingPteLtd公司,以下简称“WCT公司”)销售部门经理,自述境外住所新加坡ENGKONGDRIVE36号。吴松来犯行贿罪一案,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吴松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查明,该判决无刑事罚金及追缴事项。故该判决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松来犯单位行贿罪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465号,执行依据:2014)连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吕在春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