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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465吴松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465号被执行人吴松来(英文名GOHSOONLAI),又名吴洵赉,新加坡籍,男,1978年6月16日生,护照号码E1853813H,初中文化,新加坡全球商品贸易股份有限公司(WorldwideCommodityTradingPteLtd公司,以下简称“WCT公司”)销售部门经理,自述境外住所新加坡ENGKONGDRIVE36号。吴松来犯行贿罪一案,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吴松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查明,该判决无刑事罚金及追缴事项。故该判决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松来犯单位行贿罪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7执465号,执行依据:2014)连刑二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吕在春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