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孙吉专、高培才、高喜芳、宋海丰、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孙吉专,高喜芳,高喜才,宋海丰,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吉专,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高喜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高喜才,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宋海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常君,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吉专、高培才、高喜芳、宋海丰、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