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29号申请人朱某1,男,200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博白县。申请人朱某2,女,201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博白县。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系申请人的奶奶。申请人朱某1、朱某2要求宣告王金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1、朱某2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金玲系母子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朱其春与被申请人王金玲于2008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于2008年12月25日生育儿子朱某1,2011年7月25日生育女儿朱某2。申请人父亲朱其春于2014年1月7日发生车祸,后于2014年12月1日死亡。申请人的母亲王金玲在生下申请人朱某2后离家出走,朱其春发生车祸后回来照顾过两个月,因无法接受丈夫昏迷不醒的事实,于2014年9月再次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申请人朱某1、朱某2现由祖母何某负责抚养、教育、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金玲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金玲,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简头背队007号,系申请人朱某1、朱某2的母亲。2014年12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朱其春死亡。被申请人王金玲于2014年9月间离家出走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王金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王金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金玲自2014年9月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某1、朱某2作为王金玲之子女,申请宣告王金玲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金玲为失踪人;二、指定何某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贤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