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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以华、刘焕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以华,刘焕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98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奕月,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收事业部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以华,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焕莘,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以华、刘焕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与被告蔡以华、刘焕莘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2元,减半收取计11581元,由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