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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琦与被执行人江苏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琦,江苏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琦,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1层。本院在执行汤琦与江苏众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2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众邦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汤琦工资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众邦公司名下苏A×××××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