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1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姚卫群,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张荣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法定代表人姚卫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朱富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卫群,女,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姚卫群、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堵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