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李庆安与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安,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5070号原告:李庆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宝林,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李庆安诉被告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庆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1072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从我处购买农资,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8000元,月利0.02元。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宝林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资,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8000元,月利0.02元。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枚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宝林给付原告李庆安欠款本利合计10720元[本金8000元+利息2720元(本金8000元X0.02元X17月)]。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被告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玲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