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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张金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470号原告:张显峰,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金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显峰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