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显峰与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峰,张金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470号原告:张显峰,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金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显峰与被告张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显峰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