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国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国强驾驶一辆无号牌面包车,沿新密市溱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平安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马国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2.57mg/100ml。被告人马国强于2016年11月16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国强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马国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国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梁 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